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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得稅

2018-03-16

財產交易所得稅

1. 如果您出售房屋有虧損的情形,依照「財產交易損失」的規定,可以由所得稅中扣除,但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的「財產交易所得」為限。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,或扣除不足,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基續扣除。

2. 您出售的如果是自用住宅,而您在兩年內又另購價格較高的自用住宅,則您售屋時所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額,可由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是退還。無論是先賣後買;或是先買後賣都可以適用。

3. 自民國75年1月1日之後,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所得稅額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,若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,則已繳之交易所得稅,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。
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時亦適用之。

4. 若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,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