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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規定

2018-03-16

房地合一稅

非自用住宅

所得稅稅基

房屋 + 土地實際售價 - 取得土地成本 - 土地漲價數額

境內居住者

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買出

持有期間<1年,稅率45%

持有期間1~2年,稅率35%

持有期間2~10年,稅率20%

持有期間>10年,稅率15%

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,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買出

持有期間<2年,稅率35%

持有期間>2年,按現制課稅,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,房屋課稅財產交易所得稅

例外條款(防錯殺條款)

1.非自願性(離職、非自願離職)因素2年內出售,稅率20%
2.合建分售於2年內完成,稅率20%
3.繼承與受遺產贈與取得房屋者,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
非境內居住者
(外國人)

稅率

持有期間<1年,稅率45%

持有期間>1年,稅率35%

自用住宅

免稅條款

條件

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,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,且無做為出租與營業使用者

稅率

1.獲利400萬元以下免稅
2.獲利400萬元以上,稅率10%

限制

六年內限使用一次

換屋退稅(重購換屋者)

重購價格高(等)於出售價(小換大)

全額退稅

重購價格低於出售價(大換小)

比例退稅

營利事業單位

稅率

本國企業

17%,併入營所稅結算申報

外(陸)資企業

持有期間<1年,稅率45%

持有期間>1年,稅率35%

日出時間

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;2014年1月2日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內適用